企業信用影響上市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wang女士來到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希望開具“3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工作人員接過材料,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里進行查詢后發現,該公司2015年因“未經審查批準發布醫療器械廣告”被北京市工商局順義分局行政處罰,無法開具.該公司不能在創業板上市。昌平分局在證明中如實載明該公司列入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記錄企業招投標受限.
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下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要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通知》,要求加強招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將信用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烏蘭布和生態新區環境治理項目招標中,某公司投標中未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未通過資格評審。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在北京、遼寧、山東、江蘇、福建、浙江、河南、湖北等地都已出現過類似情況,并且申報了第三方信用認證的企業往往會獲得投標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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