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fā)改委印發(fā)了《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交易、接受賄賂等違法違規(guī)失信信息,應對其采取重點監(jiān)督檢查等懲戒措施。
《征求意見稿》明確,懲戒信息是指由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法認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未依法履行約定義務等失信信息。
據了解,納入懲戒范圍的行為主要包括: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交易的;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的;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交易的;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再訂立其他協議的;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處罰信息或其他失信信息的;向他人透露對交易文件的評標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投訴的;向他人透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文件資料或者偽造、編造文件資料的;接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招標人規(guī)避招標或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公開承諾內容的;其他由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作出處罰的相關信息。
《征求意見稿》提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對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是項目發(fā)起方通過招標文件等交易文件約定,依法限制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聯合體形式申請交易的,聯合體成員有懲戒信息的,應將該聯合體視為被懲戒對象;
二是項目發(fā)起方在委托相關代理機構開展交易事宜前,應當查詢其信用信息,鼓勵選擇無失信記錄的代理機構;
三是評標評審專家?guī)旃芾聿块T不得聘用有懲戒信息的自然人為評標、評審專家。在聘用期間產生懲戒信息的,應及時清退;
四是中介代理或服務機構應當通過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條件作出約定,依法限制有懲戒信息的從業(yè)人員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是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其列為重點監(jiān)督檢查對象,在日常監(jiān)督和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征求意見稿》明確,獎勵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并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
《征求意見稿》提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上述規(guī)定的獎勵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一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可提供優(yōu)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二是鼓勵項目發(fā)起方優(yōu)先選擇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三是對評標、評審專家年終考核予以加分。
在聯合獎懲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懲戒信息的當事人,各級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稅收、工商信用管理、融資授信、土地出讓劃撥、檢驗檢疫、海關認證、政府性資金支持、企業(yè)債券發(fā)行、關稅配額分配等領域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在異議處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信用信息發(fā)布單位提出異議。信用信息發(fā)布單位應當自受理異議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異議提出人。相關信息與事實確實不符的,信息發(fā)布單位應當及時更正并進行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將未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提供虛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理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發(fā)布、維護、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